索引号: | 330726ZF130000/2020-33480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县人力社保局 | |
公开日期: | 2020-12-0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登记号: | GPJD13-2020-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浙江省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要求,现就我县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第一类)。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部门登记为准),由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新吸纳是指2020年1月23日至补贴申报日招收以上四类重点群体人员。
补贴标准:按新吸纳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到账月份数,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第二类)
1.补贴范围:
(1)2020年7月31日前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的民营中小微企业;
(2)2020年1-7月纳税额同比2019年减少20%以上。
2.补贴标准:
截止到2020年9月底,企业8月份失业保险缴费到账人数,每人每月500元,补贴6个月,最高不超过30万/家。
(三)其他事项:
1.同一企业同一职工只能申领一次以工代训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2. 劳务派遣人员的以工代训补贴由失业保险缴纳企业申请,申请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本部员工,以及派往除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外其他企业工作的员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将以工代训补贴享受情况书面告知实际用工单位;
3.截止2020年11月30日存在严重违法或仍在失信黑名单中的企业,不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4.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年-2021年)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50%。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或个体工商户缴费账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
5. 不列入本通知补贴范围的其他企业或行业仍按《关于印发〈浦江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浦人社〔2020〕40号)文件执行。
二、中小微企业的界定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三、补贴申领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以工代训补贴申请,申请时限截至2020年12月20日止。
(二)审核
县人力社保部门协同相关单位联审,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企业。
(三)公示
县人力社保经办部门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经办部门应及时开展核实并完成异议处理。经核实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环节。
(四)拨付
公示通过后,县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企业的账户或个体工商户缴费账户。并将补贴金额报县财政局。
四、补贴申请资料
1.浦江县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附新吸纳人员相关证明;
4.以工代训人员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5.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6.受理地址:浦江县人力社保局(地址:中山北路97号)403 办公室(电话:84183022)
7.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企业盖章后,可做成PDF的形式发送到25231500@QQ.COM邮箱,不需要再提供纸质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以工代训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实施推动。
(二)优化经办服务。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及时公开发布补贴政策、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简化操作流程,结合“三服务”活动等方式,积极向企业推送宣传政策举措。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加强监督审查,企业在申报时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对于弄虚作假、违规骗取套取资金的,将按规定追回违规所得外,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由相关部门将企业及法人代表纳入失信企业名单,记入本企业信用档案,接受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江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4日
信息来源:县人力社保局